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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構完善創育產業生態系,透過補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以下簡稱創育機構),以孕育創新及新創企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得就本要點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創育機構,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依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依法設立之法人。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處公告申請期間內,依規定內容格式檢送計畫申請書,向本處或受本處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申請書格式與內容以本處每年公告為主,惟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創育機構人力及空間之配置及規劃狀況。

()創育機構之軟、硬體設施。

()執行方法。

()財務計畫。

()預期效益。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其用途如下:

()執行業務所需之人事費用。

()執行業務所需之業務費用。

六、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之審查,本處得設補()助創育機構審查小組,設置召集人1人,由本處處長擔任;當然委員4人,由本處副處長、主任秘書、業務組組長及副組長擔任;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處推薦遴選後擔任。

七、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如下:

()資格審查:由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資料進行申請資格之形式要件審查。

()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實地訪視或簡報審查:通過書面審查者,得視情況進行實地訪視或簡報審查。

()審查會議:由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彙整審查委員審查意見,提報審查會議進行討論,並依據本處當年度補()助經費額度、重點推動項目與整體審查結果,討論確認補()助件數及金額。

()計畫核定及公告:由本處核定並公告補()助名單,並據以辦理簽約作業。

八、受補()助單位應分期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檢附契約影本、費用支出明細表、工作成果報告及領據(收據或發票)向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請撥經費,結案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實支經費總額,並依計畫經費實際支出及原核定政府補()助比例撥付,且政府補()助款以計畫核定經費為上限。

九、計畫執行督導與考核:

()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對受補()助單位進行相關之督導與考核作業,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所需提送之相關成果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由受補()助單位負責彙整後,提送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俾利督導與考核作業。

()為審查受補()助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處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該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絶。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虛報、浮報或挪作他用、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有嚴重落後、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等情事者,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處得終止契約,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處或受本處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捐)助者金額,本處得不予補助。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受補(捐)助經費衍生之利息收入應繳回本處。但依其他規定免予繳回者,從其規定。

十四、本要點年度申請須知及其所需文件格式,由本處另行公告,各申請單位應主動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十五、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受補()助創育機構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處網站。

十六、主管機關另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