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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補(捐)助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3030003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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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完善新創生態系,透過
    補助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以下簡稱創育機構),以孕育創新及新創
    企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就本要點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
    捐)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創育機構,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
    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依法設立之獨資、
    合夥事業、公司、有限合夥、公私立大專校院或法人。
四、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本署公告申請期間內,依規定內容格式檢送計畫
    申請書,向本署或受本署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申請書格式與內容以本署每年公告為主,惟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創育機構人力及空間之配置及規劃狀況。
    (二)創育機構之軟、硬體設施。
    (三)推動規劃與執行方法。
    (四)經費規劃。
    (五)預期效益。
五、依本要點補(捐)助之經費,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業務所需之人事費用。
    (二)執行業務所需之業務費用。
六、為辦理本要點補(捐)助之審查,本署得設補(捐)助創育機構審查小組
    ,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代表擔任;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署推薦遴選
    後擔任。
七、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資料
        進行申請資格之形式要件審查。
    (二)初審:符合資格者,由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並得視情況進行實地訪視或簡報審查。
    (三)決審:由本署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彙整審查委員審查意見,提報決
        審會議進行討論,並依據本署當年度補(捐)助經費額度、重點推動
        項目與整體審查結果,討論確認補(捐)助件數及金額。
    (四)計畫核定及公告:由本署核定並公告補(捐)助名單,並據以辦理簽
        約作業。
八、受補(捐)助單位應分期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檢附費用支出明細表、工
    作成果報告及領據(收據或發票)向本署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請撥經費
    ,結案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實支經費總額,並依計畫經費實際支出及原核
    定政府補(捐)助比例撥付,且政府補(捐)助款以計畫核定經費為上限
    。
九、計畫執行督導與考核:
    (一)本署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對受補(捐)助單位進行相關之督導與
        考核作業,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所需提送之相關成果報告
        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由受補(捐)助單位負責彙整後,提送本署或
        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俾利督導與考核作業。
    (二)為審查受補(捐)助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
        成效,本署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
        計畫執行狀況,該受補(捐)助單位不得拒絶。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經費虛報、浮報或挪作他用、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
        有嚴重落後、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等情事者,經要
        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署得終止契約,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計畫補(捐)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
    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捐)助額度,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署
    或受本署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
      捐)助者金額,本署得不予補助。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受補(捐)助經費衍生之利息收入應繳回本署。但依其他規定免予繳回
      者,從其規定。
十四、本要點年度申請須知及其所需文件格式,由本署另行公告,各申請單位
      應主動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十五、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受補(捐)助創育機構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
      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補(捐)助金額及相關資訊
      ,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
      季公開於本署網站。
十六、主管機關另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