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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寶山第二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峨眉溪支流石井溪及由上坪堰
    引入頭前溪支流上坪溪等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為
    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北水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
    簡稱台水公司三區處)及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以下簡
    稱新竹水利會)得組成上坪堰管理小組,聯繫協調上坪
    堰取配水操作事宜。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溪支流石井溪上游,其運轉主要
    設施如下:
  (一)上坪堰。
  (二)沉砂池。
  (三)越域引水路。
  (四)大壩。
  (五)溢洪道。
  (六)取出水工。
  (七)水源聯通管路。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上坪堰攔水引至竹東圳、寶山水庫
      、水力設施及本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各標
      的用水需要之運轉。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
      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依寶山水庫與本水庫合計蓄水量劃定
      界線,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
      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
      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放水設施放
      水之運轉。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上坪堰引水,應保留下游水權人用水量及河川生
    態維持基本流量,並優先供應竹東圳灌區及寶山水庫水權
    量。
六、每年十一月底前新竹水利會應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北
    水局確定竹東圳配水量後辦理。
七、上坪堰取水口濁度達三千NTU以上時,得視寶山水庫及本
    水庫蓄水量需求,適時關閉取水口停止引水。

          第三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八、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一百五十公尺。
九、本水庫與寶山水庫及隆恩堰聯合運用。
十、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應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
    送北水局協商確定後辦理。
十一、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寶山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運用規線
      (如附圖)執行,當合計蓄水量低於運用規線時,北水局
      得減量供水,並協商鄰近區域水源調配支援之。
十二、本水庫進行排淤、水庫水質改善、調放下游河川生態基
      本放流量及檢修需要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三、本水庫水位超過滿水位時,由溢洪道自由溢流。
十四、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位上升至標高一百四十九
      公尺時,上坪堰應減量引水;水位達滿水位時,上坪堰
      應停止引水。
十五、本水庫預期發生自由溢流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放水警
      報,並通知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警察局竹
      東分局、新竹縣消防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苗栗
      縣消防局、新竹縣峨眉鄉公所、本部水利署及本部水利
      署第二河川局、台水公司三區處、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等單位,請轉知所屬及下游民眾防範。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六、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得實施緊急運轉
      降低水庫水位。
十七、緊急運轉時,上坪堰應停止引水,並得通知台水公司三
      區處配合利用水源聯通管路放水。
十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五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
      知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後放水。台水公司三區處配
      合利用水源聯通管路放水時亦同。
十九、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