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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11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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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寶山第二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峨眉溪支流石井溪及由上坪堰引入頭前溪支流上坪溪等水源,
    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營運管理。
    北水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公司三
    區處)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以下簡稱新竹管理處)得組成上
    坪堰管理小組,聯繫協調上坪堰取配水操作事宜。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溪支流石井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上坪堰。
    (二)沉砂池。
    (三)越域引水路。
    (四)大壩。
    (五)溢洪道。
    (六)取出水工。
    (七)水源聯通管路。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由上坪堰攔水引至竹東圳、寶山水庫、水力設施及本
        水庫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所需之運轉。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需要之運
        轉。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
        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威脅公眾生命及
        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依寶山水庫與本水庫合計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示水
        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由上坪堰引水,應保留下游水權人用水量及河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並優先供應竹東圳灌區及寶山水庫水權量。
六、每年十一月底前新竹管理處應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北水分署確定竹東
    圳配水量後辦理。
七、上坪堰取水口濁度達三千 NTU  以上時,得視寶山水庫及本水庫蓄水量需
    求,適時關閉取水口停止引水。

    第三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八、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一百五十公尺。
九、本水庫與寶山水庫及隆恩堰聯合運用。
十、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應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北水分署協商
    確定後辦理。
十一、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寶山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運用規線(如附圖)執行
      ,當合計蓄水量低於運用規線時,北水分署得減量供水,並協商鄰近區
      域水源調配支援之。
十二、本水庫進行排淤、水庫水質改善、調放下游河川生態基本放流量及檢修
      需要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三、本水庫水位超過滿水位時,由溢洪道自由溢流。
十四、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位上升至標高一百四十九公尺時,上坪堰
      應減量引水;水位達滿水位時,上坪堰應停止引水。
十五、本水庫預期發生自由溢流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放水警報,並通知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新竹縣消防局、苗栗縣
      警察局頭份分局、苗栗縣消防局、新竹縣峨眉鄉公所、本部水利署及本
      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台水公司三區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
      處等單位,請轉知所屬及下游民眾防範。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六、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七、緊急運轉時,上坪堰應停止引水,並得通知台水公司三區處配合利用水
      源聯通管路放水。
十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五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
      施放水警報後放水。台水公司三區處配合利用水源聯通管路放水時亦同
      。
十九、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