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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新創產品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新創事業發展,辦理新創產品或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以下簡稱採購),爰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之辦理,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並受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或指導。

三、本處受其他機關委託為訂約機關,辦理採購。本要點採購標的,以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或服務且由五年內成立之新創事業提供為原則。

四、本處採購規劃、招標等採購相關業務,由處長指派業務承辦單位督導執行。

五、本處設訂價暨規格審查會,負責採購訂價及規格審查,其組織及運作規則,由本處另定之。

六、採購金額、項目及規格之認定,本處得對委託機關進行需求調查。

    採購訂價參考依據,得為已成交價格、委託機關建議價格或市場查訪價格。

七、本處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得向適用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其費率、收取方法及處理程序,由本處另定之。

八、採購辦理之相關重要事項資訊,於本處官方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