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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公平合理之天然氣價格結構,反映天
    然氣事業供應成本,以增進全民福祉,並為執行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業務,特設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含授權幅度
      )。
(二)審查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超過授權幅度之天然氣價格調整案。
(三)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
      價及基本收費。
(四)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
      價及基本收費之計費項目、計算公式、重新核算之期間及應提報資
      料之計算準則。
(五)其他有關本部交議之天然氣價格審查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能源、
    業務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
    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委員中,相關政府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係以所任職務聘
    任者,其職務異動時,由接任者繼任之。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點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其他委員均應親自出
    席會議。
    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相關機關及業者列席。


六、本會審查事項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其審查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


七、本會之審查作業及相關事務,由本部能源局負責。


八、本會委員涉及利益迴避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