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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09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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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公平合理之天然氣價格結構,反映天然氣
    事業供應成本,以增進全民福祉,並為執行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四條所定業務,特設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含授權幅度)
        。
    (二)審查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超過授權幅度之天然氣價格調整案。
    (三)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
        及基本收費。
    (四)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
        及基本收費之計費項目、計算公式、重新核算之期間及應提報資料之
        計算準則。
    (五)其他有關本部交議之天然氣價格審查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能源業務之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消費者保
    護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委員中,相關政府機關、消費者保護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係以所任
    職務聘任者,其職務異動時,由接任者繼任之。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點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其他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
    議。
    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相關機關及業者列席。
六、本會審查事項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其審查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
七、本會之審查作業及相關事務,由本部能源署負責。
八、本會委員涉及利益迴避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