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經濟部「製造業服務化
、服務業科技化與國際化、傳產業特色化」之產業發展策略,及因應產業
發展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驗服務,指區內事業在特定空間場址內,對外開放參觀並展
示(售)自有開發、設計、生產及其延伸性產品或服務,使顧客認識其產
業、產品或服務。但不包括電子遊戲機及資訊休閒業。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核准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高雄軟體園區
或臺中軟體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及新申設入區之投資人。
四、區內事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由本處審查核定;若為新申設入區之投資人,
其申請案得併園區投資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五、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位置及面積規定如下:
(一)高雄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三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建
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臺中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二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建
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
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投資核准函影本。(新申設入區者免付)
(六)建築物使用計畫配置圖。
(七)規劃前、後建築物各層平面圖。
(八)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
七、前點第二款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內容:包括體驗服務展示(售)設施項目與內容、建築物(土地
)使用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用水用電計畫。
(三)安全管理:包括安全防護、公共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應
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計畫期程。
(六)預期效益。
八、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後二個
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處為審核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案,得邀請專家及所在地地方政
府相關單位人員參與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並通知申請人出席
說明。
十、經審核同意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完成,並依核定計畫內容
執行。但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處申
請展期一次,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十一、經核准之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第四款
內容者,應先報請本處核准。
十二、經核准兼營體驗服務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廢止其核准,
並通知有關機關:
(一)違反第十點規定。
(二)未依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執行,或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之安
全管理及財務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經通知限期
三個月內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三)區內事業經遷出園區、解散(撤銷)或命令解散。
(四)未依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三、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應恢
復為核准前之原建築物用途使用。
十四、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規定
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