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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園投促字第113010022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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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經濟部「製造業服務化、
    服務業科技化與國際化、傳產業特色化」之產業發展策略,及因應產業發
    展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驗服務,指區內事業在特定空間場址內,對外開放參觀並展
    示(售)自有開發、設計、生產及其延伸性產品或服務,使顧客認識其產
    業、產品或服務。但不包括電子遊戲機及資訊休閒業。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核准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高雄軟體園區
    或臺中軟體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及新申設入區之投資人。
四、區內事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由本局審查核定;若為新申設入區之投資人,
    其申請案得併園區投資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位置及面積規定如下:
    (一)高雄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三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建
        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臺中軟體園區:限於地上二樓以下之樓層,且累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建
        築基地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兼營體驗服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投資核准函影本。(新申設入區者免付)
    (六)建築物使用計畫配置圖。
    (七)規劃前、後建築物各層平面圖。
    (八)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
七、前點第二款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內容:包括體驗服務展示(售)設施項目與內容、建築物(土地
        )使用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用水用電計畫。
    (三)安全管理:包括安全防護、公共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應
        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計畫期程。
    (六)預期效益。
八、申請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後二個
    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局為審核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之申請案,得邀請專家及所在地地方政
    府相關單位人員參與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並通知申請人出席
    說明。
十、經審核同意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完成,並依核定計畫內容
    執行。但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
    請展期一次,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十一、經核准之區內事業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第四款
      內容者,應先報請本局核准。
十二、經核准兼營體驗服務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核准,
      並通知有關機關:
      (一)違反第十點規定。
      (二)未依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書執行,或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計畫之安
          全管理及財務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經通知限期
          三個月內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三)區內事業經遷出園區、解散(撤銷)或命令解散。
      (四)未依承諾於體驗服務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三、兼營體驗服務申請案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兼營體驗服務之場域,應恢
      復為核准前之原建築物用途使用。
十四、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規定
      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