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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及區域穩定供水綱要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一、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為強化新店溪上游流域保
    育治理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依本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五款規定,於
    本會報設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及區域穩定供水綱要計畫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新店溪上游流域,指青潭堰以上之全流域面積,涵蓋新北
    市新店區(部分)、烏來區、石碇區(部分)、坪林區及雙溪區(部
    分)等五區。


三、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涉及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相關事務,各權責機關推動事務之協
      調處理、列管與追蹤。
(二)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綱要之擬定。
(三)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綱要各執行機關相關執行計畫之協調、列
      管與追蹤。
(四)彙整及提報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其他保育資訊及相關事務執
      行情形。
(五)其他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之修正及推動事項。


四、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並主持會議
    ;共同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副局長、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副局(處)長、新北市
    政府相關局(處)副局(處)長兼任。


五、本推動小組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除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餘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兼: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一人。
(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八)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代表一人。
(九)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局長。
(十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局長。
(十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二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各一人)。
(十四)新北巿政府代表一人。
(十五)相關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六、委員非屬行政機關代表擔任者,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推動小組工作人員由經濟部水利署人員調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推動小組幕僚業務。


八、本推動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


九、本推動小組依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追蹤之辦理情形,應彙整提
    本會報推動小組會議報告。


十、本推動小組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推動小組行政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相關年度預算支應。各項業
      務工作及資本支出經費,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