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為強化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
理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依本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五款規定,於本會報設
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及區域穩定供水綱要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推動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新店溪上游流域,指青潭堰以上之全流域面積,涵蓋新北市新
店區(部分)、烏來區、石碇區(部分)、坪林區及雙溪區(部分)等五
區。
三、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涉及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相關事務,各權責機關推動事務之協調
處理、列管與追蹤。
(二)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綱要之擬定。
(三)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綱要各執行機關相關執行計畫之協調、列管
與追蹤。
(四)彙整及提報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其他保育資訊及相關事務執行
情形。
(五)其他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之修正及推動事項。
四、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並主持會議;共
同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副局長、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副局(處)長、新北市政府相關局(
處)副局(處)長兼任。
五、本推動小組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除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餘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兼: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一人。
(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八)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代表一人。
(九)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局長。
(十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局長。
(十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二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
一人)。
(十四)新北巿政府代表一人。
(十五)相關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六、委員非屬行政機關代表擔任者,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推動小組工作人員由經濟部水利署人員調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推
動小組幕僚業務。
八、本推動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九、本推動小組依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追蹤之辦理情形,應彙整提本會
報推動小組會議報告。
十、本推動小組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推動小組行政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相關年度預算支應。各項業務工
作及資本支出經費,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