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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一、經濟部基於國防戰略需要,結合國防與經建發展,落實物資經濟動員
    準備工作。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之規定,設置經濟部動員
    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及法令之審議。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六) 其他有關物資經濟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部長、業管政務次長兼任;
    委員十三人至十八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參事兼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三)商業司司長。
(四)礦務局局長。
(五)工業局局長。
(六)水利署署長。
(七)國際貿易局局長。
(八)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九)能源局局長。
(十)資訊中心主任。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十二)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參事兼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綜
    理全般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行政業務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會報行政業務得以簽報為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集各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及相關業務機關(構)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


七、本會報辦理各項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委員會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