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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2214186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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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基於國防戰略需要,結合國防與經建發展,落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
    工作。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設置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及執行。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物資經濟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分由部長、業管政務次長
    、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
    、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及第八款由農業部農糧署指派外,餘由部長就下
    列職務及機關(單位)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署。
    (三)產業發展署。
    (四)水利署。
    (五)國際貿易署。
    (六)能源署。
    (七)資訊處。
    (八)農業部農糧署。
    (九)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報本會報。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動員準備業務由執行秘書綜理,會報行政業務由國營事業管理司辦
    理。
五、本會報行政業務以簽報為主,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開並主持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集各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相
    關業務機關(構)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
七、本會報辦理各項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由國營事業管理司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