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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所轄水庫原水管線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轄水庫原水管線於
    受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發生前之整備檢查及災害發
    生時立即透過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並縮短供水
    中斷時程,以保障民生用水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所轄水庫原水管線應辦理檢查如下:
  (一)定期檢查:原水管線應依安全維護手冊所定檢查頻率進行
      定期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於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特別檢查。
    前項第一款所稱安全維護手冊及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
    檢查重點之訂定,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九條
    及第十條辦理。
三、本署所轄水庫應加強原水管線災害應變整備作業,辦理事項
    如下:
  (一)本署各區水資源局應充分掌握管線埋設地點及備品存放處
      、加強整備管線接頭及閥類備品(附表1),建立備品與其
      他單位互相支援管道,以降低緊急事故災害。
  (二)本署各區水資源局應建立緊急事故搶修搶險協力廠商名單
      ,並檢討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成立時機納入災害緊急應變
      作業計畫。
  (三)本署各區水資源局應於每年汛期前,將本作業要點有關整
      備、應變、通報及復原等機制納入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計畫
      ,報本署備查。
四、於原水管發生災害應依災害緊急應變流程(附圖1)評估,
    災害規模達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甲級、乙級、
    丙級事故者,本署各區水資源局應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下稱應變小組)。
    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事件之通報層級為乙級以上。
    應變小組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
    點」進行搶險搶修作業,並指定專人於必要時利用電子通
    訊平台回傳即時照片或影像,定時回報辦理情形。
    應變小組應指定專人定時填寫「災害通報單」(附表2)
    傳真通報相關單位以利指揮督導災害搶修及聯繫協調水源
    調配等災害應變措施。
    應變小組除應依本作業要點通報相關單位外,必要時通報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環保、警消及醫療救護等災害防救機
    關或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應變措施。
五、水庫原水管事故搶修搶險復原後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
    全評估辦法辦理不定期檢查。
    本署各水資源局於復原後應提送工作執行報告報本署備查。
六、本署各區水資源局轄區如發生水庫原水管線或自來水管線
    災害致影響區域供水,應指定專人至災變現場了解災害處
    置即時回報,並加強供水調度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