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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所轄水庫原水管線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源字第113150002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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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轄水庫原水管線於受地震、洪水
    、豪雨或其他事故發生前之整備檢查及災害發生時立即透過傳訊工具迅速
    通報相關災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
    損失,並縮短供水中斷時程,以保障民生用水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所轄水庫原水管線應辦理檢查如下:
    (一)定期檢查:原水管線應依安全維護手冊所定檢查頻率進行定期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於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
        即辦理特別檢查。
    前項第一款所稱安全維護手冊及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重點之訂
    定,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辦理。
三、本署所轄水庫應加強原水管線災害應變整備作業,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各區水資源分署應充分掌握管線埋設地點及備品存放處、加強整
        備管線接頭及閥類備品(附表 1),建立備品與其他單位互相支援管
        道,以降低緊急事故災害。
    (二)本署各區水資源分署應建立緊急事故搶修搶險協力廠商名單,並檢討
        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及成立時機納入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計畫。
    (三)本署各區水資源分署應於每年汛期前,將本作業要點有關整備、應變
        、通報及復原等機制納入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計畫,報本署備查。
四、於原水管發生災害應依災害緊急應變流程(附圖 1)評估,災害規模達行
    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甲級、乙級、丙級事故者,本署各區水資源
    分署應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下稱應變小組)。
    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事件之通報層級為乙級以上。
    應變小組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進行搶險搶
    修作業,並指定專人於必要時利用電子通訊平台回傳即時照片或影像,定
    時回報辦理情形。
    應變小組應指定專人定時填寫「災害通報單」(附表 2)傳真通報相關單
    位以利指揮督導災害搶修及聯繫協調水源調配等災害應變措施。
    應變小組除應依本作業要點通報相關單位外,必要時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
    構、環保、警消及醫療救護等災害防救機關或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應變
    措施。
五、水庫原水管事故搶修搶險復原後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辦理
    不定期檢查。
    本署各水資源分署於復原後應提送工作執行報告報本署備查
六、本署各區水資源分署轄區如發生水庫原水管線或自來水管線災害致影響區
    域供水,應指定專人至災變現場了解災害處置即時回報,並加強供水調度
    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