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所屬機關同仁辦理法律、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廢止、釋示及行政救濟、
國家賠償、履約爭議或其他業務涉法律或法規適用之法制案件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負責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案件,由業務單位草擬條文送主辦
單位(詳如附表一)召開署內會議或簽會署內意見、完成草案修正、
辦理草案公告周知、召開跨部會會議並依會議結論重新修正草案後,
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經濟部並敘明已公告於本署網站與「眾開講-公
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眾開講平臺)」(公告少於六十日或
核免公告者,併敘明其理由)後,核轉行政院﹔嗣於立法院時,由主
辦單位及國會組負責推動法案審查。
前項辦理草案公告周知,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公告期間應至少六十
日: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
財產權無關者,得免公告。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奉簽核可後另定較短
期間,並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法律草案公告周知之方式,由主辦單位通知水利行政組以公開於本署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為之,其應公告六十日以上者,主辦單位並應同時
登載於眾開講平臺周知大眾。但必要時,主辦單位亦得將公告少於六
十日之草案登載於眾開講平臺。
民眾對登載於眾開講平臺之法律草案表達意見時,主辦單位於公告期
間應以簡要、迅速方式適時回應,並於公告期間屆滿後十四日內,依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之回應格式彙整分析,並綜
整回應。
三、本署負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案件,由業務單位草擬條文送
主辦單位(詳如附表二)召開署內會議或簽會署內意見並完成草案修
正,簽送水利行政組辦理草案預告作業(先會綜合企劃組提供法規命
令名稱英譯);完成預告程序後,由主辦單位彙整各方意見、召開跨
部會會議,並依會議結論重新修正草案後,簽送水利行政組辦理令稿
、送立法院及行政院函稿、分行相關機關函稿及刊登行政院公報書函
稿,陳報經濟部核定後發布。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期間準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法規命令草案應預告六十日以上而經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自動介接於
眾開講平臺或主辦單位自行登載於眾開講平臺者,主辦單位之處理方
式,準用前點第四項規定。
四、本署負責解釋之法律及法規命令案件,依擬請解釋內容涉及之主要業
務性質,由該業務之主辦單位研擬意見簽會相關單位、綜合企劃組及
水利行政組,奉部次長核定後秉辦部稿釋復。
前項解釋案件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作成解釋
性規定,由主辦單位簡述解釋令意旨,簽送(先會綜合企劃組提供解
釋令意旨英譯)水利行政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以
令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擬請解釋案件內容分別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業務,且難以確認主要業
務性質者,除涉及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案件由綜合企劃組主辦外,餘
由水利行政組主辦。
五、本署負責訂定、修正、廢止或解釋之行政規則案件,由業務單位草擬
條文或研擬意見送主辦單位完成草案研訂後,簽會水利行政組,奉部
次長或署長核定後下達相關機關或本署各組室及所屬機關。
前項案件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
或裁量基準者,另由主辦單位簽送(先送綜合企劃組提供英譯名稱或
解釋令意旨英譯)水利行政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以令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前二項主辦單位依據本署全球資訊網站內水利法規項下之行政規則或
署內資訊網之內部規章類別分工如附表三。
六、本署所屬機關負責訂定、修正、廢止或解釋之行政規則案件,由各該
機關自行核定後下達,並副知水利行政組、業務相關組室及其他所屬
機關。
前項案件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或
裁量基準者,由所屬機關函報本署,嗣由業務之主辦單位簽會綜合企
劃組(提供英譯名稱或解釋令意旨)及水利行政組,奉署長核定後,
由所屬機關自行下達,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以
令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函知相關機關。
七、行政院及其他部會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案件函送本署時,依
該案件內容涉及本署之主要業務性質,由各該業務之主辦單位主政;
其屬法律案件者,應簽會綜合企劃組及水利行政組;其屬法規命令或
行政規則者,應簽會水利行政組。
前項案件內容難以確認主要業務性質之法律案件,屬一般性、總則性
且無涉水利專業者(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
度法等)由水利行政組主政,餘由綜合企劃組主政;內容難以確認主
要業務性質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案件,由水利行政組主政。
八、涉及本署或所屬機關之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履約爭議或其他業務涉法律或法規適用之案件,由該案件之主辦單
位簽會水利行政組後,依相關程序辦理。
九、本署法制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