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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日月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一、經濟部為規範日月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標準、時間
    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與日月村,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大觀發電廠(以下簡稱大觀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其中之明潭進
    水口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操作
    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水社壩:為混凝土心牆構築之滾壓式土壩,壩高三十.三○公尺,
      壩頂長度三百六十三.六○公尺,壩頂寬度七.○公尺,壩底寬度
      二百三十.○公尺,壩頂標高七百五十一.五一公尺。
(二)頭社壩:為混凝土心牆構築之滾壓式土壩,壩高十九.○公尺,壩
      頂長度一百六十六.○公尺,壩頂寬度六.○公尺,壩底寬度一百
      一十.○公尺,壩頂標高七百五十一.五一公尺。
(三)溢洪道:位於水社壩右壩座,為無筋混凝土結構物,由喇叭型進口
      、豎喉、水平段等構築而成,上部直徑二十四.三九公尺,下部直
      徑三.四八四公尺,高三十五.○公尺,總長三百八十.○公尺,
      溢流頂標高七百四十八.四八公尺,出口標高七百一十.三○公尺
      。
(四)大觀一廠進水口:距水社壩南方四百六十二.○公尺,為鋼筋混凝
      土結構物,頂部標高七百五十一.五一公尺,底版標高七百十七.
      八八公尺,後接壓力隧道一條直徑四.○九公尺,隧道進口段內設
      主制水閘門一座(寬四.○九公尺、高四.○九公尺),輔助制水
      門一座(寬四.○九公尺、高四.○九公尺),與電動旁通閥一組
      (寬一.二一公尺、高一.二一公尺)。進水口上游面攔污柵分成
      四段階梯狀,每段高六.○公尺,寬十.九公尺,最大出水量為四
      十一.五秒立方公尺。
(五)大觀二廠(明湖)進水口:距大觀一廠進水口南方一百八十七.○
      公尺,進水口前設有引水渠道一條寬五十.○公尺,長五百四十.
      ○公尺,後接兩條進水隧道直徑七.○公尺,長一百三十八.○公
      尺,經由三十.○公尺漸變段與頭水隧道相接,每條頭水隧道前設
      進水閘門一座,寬五.五○公尺、高七.○公尺,其門檻標高為七
      百零四.七○公尺,進水隧道前設攔污柵寬四十四.○公尺、高十
      五.○公尺,最大出水量為三百八十秒立方公尺(發電),最大進
      水量為三百二十八秒立方公尺(抽蓄)。
(六)明潭進水口:距大觀二廠(明湖)進水口南方九百七十二.○公尺
      ,進水口前設有引水渠道一條長一百四十.○公尺,後接兩條進水
      隧道長六十八.○公尺,經由十五.○公尺漸變段與直徑七.五公
      尺之頭水隧道相接,每條頭水隧道前設上、下游側進水閘門兩座,
      寬七.六公尺、高七.八公尺,其門檻標高為七百十五.○公尺,
      進水隧道前設攔污柵寬四十六.八公尺、高十五.○公尺,最大出
      水量為四百九十二秒立方公尺(發電),最大進水量為四百二十六
      秒立方公尺(抽蓄)。
(七)武界出水口(武界至日月潭引水隧道):馬蹄型重力隧道內徑四.
      五四公尺,其標高為七百四十五.二八公尺,長度一萬五千一百十
      八.○公尺,最大進水量為四十一.一三秒立方公尺。
(八)新武界出水口(武界至日月潭引水隧道):馬蹄型重力隧道內徑五
      .○五公尺,其標高為七百四十七.七九六公尺,長度一萬三千九
      百五十七.○公尺,最大進水量為四十五.六秒立方公尺。


四、大觀一廠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主制水閘門、輔助制水門及電動旁通閥等平時全開,當隧道或水槽
      室蝶閥檢修時全閉,閘門操作方式,只有現場操作一種。
(二)當隧道放空後,開啟閘門之順序,為先開啟電動旁通閥灌水,待水
      壓平衡後,開啟輔助制水門,再開啟主制水閘門。


五、大觀二廠(明湖)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閘門平時全開,當隧道或機組主閥檢修時閘門全閉。閘門操作方式有
    遙控及現場操作兩種,平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但遙控操作時,僅能
    控制關閉與停止。


六、明潭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上、下游側閘門平時全開,當隧道檢修時下游側閘門全閉。閘門操
      作方式有遙控及現場操作兩種,平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二)當下游側閘門檢修時,上游側閘門全閉。


七、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時,應將操作時間與開度等資料,確實記錄於相關
    報表中。


八、大觀電廠與明潭電廠應確實辦理各閘門及相關操作設施之檢查維護,
    其檢查維護結果,應確實記錄。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十一月底前辦理颱
    風前後之定期檢查。


九、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依
    程序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