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
緊急事件,維持臺灣地區公共給水正常供水,並協調供水調度作業,
特設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三)區域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四)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協調聯繫及決策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區水資源
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區水資源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
員由下列單位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
(二)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台水公司所轄相關區管理處(以下簡稱
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相關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四)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相關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參加。上述成員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人員代理。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各區水資源局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副
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該區之執行秘書代理。
七、因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緊急事件,致影響正常供水時
,經各區水資源局及區管理處依相關應變規定因應處理後,評估其情
勢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應即通報本小組
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召開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及各區管理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儲水備
用及因應。
九、各區水資源局及區管理處於第七點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本小組幕
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