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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5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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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緊急
    事件,維持臺灣地區公共給水正常供水,並協調供水調度作業,特設公共
    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三)區域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四)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協調聯繫及決策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
    ;副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各區水資源分署)
    分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區水資源分署副分署長兼任,其他成員
    由下列單位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台水公司所轄相關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區
        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相關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四)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相關管理處代表各一人
        。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參加。上述成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得指定人員代理。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
    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各區水資源分署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該區之執行秘書代理。
七、因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緊急事件,致影響正常供水時,經
    各區水資源分署及區管理處依相關應變規定因應處理後,評估其情勢有持
    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應即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
    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召開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及各區管理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儲水備用及
    因應。
九、各區水資源分署及區管理處於第七點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本小組幕僚
    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