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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
    緊急事件,維持臺灣地區公共給水正常供水,並協調供水調度作業,
    特設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三)區域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四)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協調聯繫及決策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區水資源
    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區水資源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
    員由下列單位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
(二)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台水公司所轄相關區管理處(以下簡稱
      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相關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四)依需協調之公共給水地區之相關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參加。上述成員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人員代理。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各區水資源局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副
    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該區之執行秘書代理。


七、因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緊急事件,致影響正常供水時
    ,經各區水資源局及區管理處依相關應變規定因應處理後,評估其情
    勢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應即通報本小組
    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召開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及各區管理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儲水備
    用及因應。


九、各區水資源局及區管理處於第七點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本小組幕
    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