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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之充
    分使用與有效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包括:地形圖、航空照圖、數
    值地形資料、等高線膠片、衛星影像及其他經簽陳核准列入之地形相
    關資料。


三、地質資料組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經點收、分類、編號後,存
    放圖庫,提供本所員工借用。
    各業務組室購置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前,應先會地質資料組查核,購
    置後應列目錄送地質資料組建檔。地質資料組應將所有資料目錄公開
    提供查閱,以達到充分使用與有效管理之目的。各業務組室得整批向
    地質資料組辦理借用手續。
    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如屬機密資料,應由取得之單位另行製作目錄送
    政風室備查。


四、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以供本所員工借用為原則。
    所外單位或個人借閱時,僅限於本所內使用,不得擅自複製或攜出本
    所,但經簽奉所長核准者,從其規定。


五、本所員工因公務需要借用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時,應向地質資料組辦
    理借用手續。如屬於機密資料,借用人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
    妥善保管使用。


六、申請借用期限期滿或接獲地質資料組通知時,應即歸還或辦理續借手
    續;如遺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應由地質資料組定期或隨時查核。
    機密資料之查核應會政風室。查核結果應作成記錄陳報所長。


八、本注意事項奉所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