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之充
分使用與有效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包括:地形圖、航空照圖、數
值地形資料、等高線膠片、衛星影像及其他經簽陳核准列入之地形相
關資料。
三、地質資料組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經點收、分類、編號後,存
放圖庫,提供本所員工借用。
各業務組室購置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前,應先會地質資料組查核,購
置後應列目錄送地質資料組建檔。地質資料組應將所有資料目錄公開
提供查閱,以達到充分使用與有效管理之目的。各業務組室得整批向
地質資料組辦理借用手續。
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如屬機密資料,應由取得之單位另行製作目錄送
政風室備查。
四、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以供本所員工借用為原則。
所外單位或個人借閱時,僅限於本所內使用,不得擅自複製或攜出本
所,但經簽奉所長核准者,從其規定。
五、本所員工因公務需要借用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時,應向地質資料組辦
理借用手續。如屬於機密資料,借用人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
妥善保管使用。
六、申請借用期限期滿或接獲地質資料組通知時,應即歸還或辦理續借手
續;如遺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應由地質資料組定期或隨時查核。
機密資料之查核應會政風室。查核結果應作成記錄陳報所長。
八、本注意事項奉所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