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筒燈及嵌燈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14115 及 155
92 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
;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
四千流明。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
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輕鋼架天花
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
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
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三)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
四捨五入。
實測總光通量(lm)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 )=----------
實測總輸入功率(W )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在一
百一十點零(lm/w )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後,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下。
2.功率因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
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後
,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
八十點零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
5.光源為 LED 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零。
6.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7.光束維持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
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源屬 LED 者,測試一千小時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
值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及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2)光源非屬 LED 者,測試一千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點零以上及百分之八十五點零以上。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及發光效率須清楚載明於產品或包裝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