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筒燈及嵌燈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
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14115 及 15592
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
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四千
流明。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光強度分布: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
驗,且測角光度計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 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 試驗。
(2)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 試驗。
(3) 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 試驗。
(4) 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 試驗。
(5) 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光通量:於測角光度計量測之光通量。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式計算,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
實測發光效率(lm/W )=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
(W)
2.非指向型:實測發光效率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
應在一百二十五點零(lm/W )以上。
3.指向型:實測發光效率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
在一百一十五點零(lm/W )以上。參考軸立體角六十度內累積光
通量在實測總光通量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 )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下,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其計算採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3.實測功率因數應在零點九零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實測演色性應在八十點零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其計算採
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零,其
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5.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6.實測光束維持率,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測試一千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 測試三千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及發光效率、指
向型、光束角、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