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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尖山埤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尖山埤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龜重溪支流水量,供應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觀光用水
    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糖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尖山埤江南渡假村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柳營區旭山里之急水溪支流龜重溪上,其運轉主要
    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排砂設施。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供應觀光用水,必要時配合供應農業用
      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上限水位為四十二.三公尺。


六、本水庫除進行水庫排砂外,以蓄滿水庫為原則。


七、本水庫蓄水目前供應觀光用水,必要時配合供應農業用水或工業用水
    使用。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遇有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超過四十二.三公尺時,由溢洪
    道自然溢流。


十、本水庫於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達標高四十二.二公尺時,
    應實施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新營分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柳營區公所、東山區公所及新營區公
    所等單位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危及壩體與公眾生命安全時
      得逕作緊急運轉,並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
      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壩體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知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