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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尖山埤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0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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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尖山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龜重溪支流水量,供應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觀光用水等多目標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糖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柳營尖山埤渡假村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柳營區旭山里之急水溪支流龜重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
    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排砂設施。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供應觀光用水,必要時配合供應農業用水
        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或
        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含大豪
        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上限水位為四十二.三公尺。
六、本水庫除進行水庫排砂外,以蓄滿水庫為原則。
七、本水庫蓄水目前供應觀光用水,必要時配合供應農業用水或工業用水使用
    。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遇有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超過四十二.三公尺時,由溢洪道自
    然溢流。
十、本水庫於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達標高四十二.二公尺時,應實
    施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柳營區公所、東山區公所及新營區公所等單位轉
    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危及壩體與公眾生命安全時得逕
      作緊急運轉,並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水,以降
      低水庫水位至對壩體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知時,得播
      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