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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本局檔案應用服務及檔案閱覽
    室 (以下簡稱本室) 資訊服務場所,提供檔案管理圖書資訊之諮詢、
    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特訂定本應用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
    局申請。


三、本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經本局檔案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得進入指定閱覽處所,
    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


六、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 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人員保管;應用影像
      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七、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 拆散已裝訂之檔卷。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八、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列情形者,依檔案法第二十
    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
    關偵辦。


九、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檔卷應用完畢
    歸還,應經本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至本局指定閱覽處所為之,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
    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一、閱覽書刊資料、書目查詢及檢索資料庫免費,影印書刊資料,A4尺
      寸紙張每張新臺幣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