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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貿秘字第1122450087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應用
    服務需要,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
三、本署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駁回申請時,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
    文件,經本署檔案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得進入指定閱覽處所。
六、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網路系統。
    (七)本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人員保管。
七、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八、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
    案;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九、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檔卷應用完畢歸還
    ,應經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至本署指定閱覽處所為之,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如
    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並由本署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