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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鹿寮溪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鹿寮溪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頭前溪支流鹿寮溪水量,供應工業用水及農業用水等目
    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糖公司嘉義區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台南縣白河鎮馬稠後與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交界處之鹿寮
    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出水工。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或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期間,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經由溢洪
      道或出水工閘閥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蓄水量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主要為每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四日期間,無償供灌
    臺南縣白河鎮馬稠後農業灌溉用水,總放水量約七十萬立方公尺。如
    需支援救旱,且水庫有多餘水量時,以供應農業及工業用水為主,並
    經台糖公司審定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上限為標高七十二.五公尺,下限為標高六
    十九.五公尺。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七十二.五公尺,最高洪水位標高七十四.二八公
    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二.五公尺時,自然溢
    流。


九、本水庫之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達最高洪水位標高
    七十四.二八公尺時,得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開啟出
    水工閘閥實施放水以洩放水量。


十、本水庫於實施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達標高七十二.四公
    尺時,應向下游頭前溪河川區域發布警報,於放水後如水位持續增加
    時,視實際情況持續發布之,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臺南縣
    警察局白河分局勤務中心(轉通知竹門、內角派出所)、崎內、內角
    、甘宅、草店等里長、白河鎮公所防災應變中心,請其通知轄區居民
    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十一、本水庫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台糖公司嘉義區處有關人員應留守鹿
      寮溪水庫管理中心待命,並隨時將水庫水位變化情形及降雨情形報
      告台糖公司並通報本部水利署。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台糖公司嘉
      義區處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出水工
      閘閥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
      止。


十三、本水庫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除有潰壩之虞者外,其放水量不得超
      過三.五秒立方公尺。


十四、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
      知時,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台糖公司嘉義區處應將緊急處理情形報
      台糖公司核轉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