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鹿寮溪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67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鹿寮溪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頭前溪支流鹿寮溪水量,供應工業用水及農業用水等目標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糖公司雲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白河區馬稠後與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交界處之鹿寮溪上
    ,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出水工。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工業或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辦理工程、汛期前或颱風警報時需降低水位,得經由出
        水工閘閥預先排放水量;颱風或豪雨期間,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
        經由溢洪道或出水工閘閥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蓄水量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含大豪
        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主要為每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四日期間,無償供灌臺南
    市白河區馬稠後農業灌溉用水,總放水量約七十萬立方公尺。如水庫因蓄
    水防洪與安全考量,可於每年四月四日起賡續放水至汛期來臨。如需支援
    救旱,且水庫有多餘水量時,以供應農業及工業用水為主,並經台糖公司
    審定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上限為標高七十二.五公尺,下限為標高六十九
    .五公尺。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七十二.五公尺,最高洪水位標高七十四.七三公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二.五公尺時,自然溢流。
九、本水庫之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達最高洪水位標高七十
    四.七三公尺時,得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開啟出水工閘閥
    實施放水以洩放水量。
十、本水庫於實施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達標高七十二.四公尺時
    ,應向下游頭前溪河川區域發布警報,於放水後如水位持續增加時,視實
    際情況持續發布之,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臺南市警察局白河
    分局勤務中心(轉通知竹門、內角派出所)、崎內里、竹門里、內角里、
    馬稠後里等里長、白河區公所防災應變中心,請其通知轄區居民遠離河川
    區域,以策安全。
十一、本水庫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台糖公司雲嘉區處有關人員應留守鹿寮溪
      水庫管理中心待命,並隨時將水庫水位變化情形及降雨情形報告台糖公
      司並通報本部水利署。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台糖公司雲嘉區
      處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出水工閘閥實施
      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三、本水庫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除有潰壩之虞者外,其放水量不得超過三
      .五秒立方公尺。
十四、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知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台糖公司雲嘉區處應將緊急處理情形報台糖
      公司核轉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