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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青潭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溢流堰。
(二)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
      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
      排放水量,以調節本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上限:本水庫最高之安全蓄水標高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最低之安全取水標高水位。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五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
    。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
    臺北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
    流無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五公尺
    ,應開啟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八、本水庫於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
    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市政府與新北
    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知所
    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
    啟溢洪道緊急放水因應。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