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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青潭堰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50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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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
    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
        放水量,以調節本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上限:本水庫最高之安全蓄水標高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最低之安全取水標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五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臺北
    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流無
    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五公尺,應開啟
    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八、本水庫於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
    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
    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單位及
    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啟溢
    洪道緊急放水因應。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
      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