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所轄之水
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以下簡稱圖籍)送本部辦理核定公告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地方政府辦理權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治理計畫及圖籍相關審查
會議(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審查會議)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邀請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及轄區內河川局(以下簡稱河
川局)共同審查。
(二)應展示水路兩側近期現況空拍動態影像,套疊水道工程布置圖、治理
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並標註跨渠構造物及其樁號等,詳細說明水道
鄰近空間現況。
(三)開會通知單所附之會議資料,應將下列報告內容摘出另冊呈現成果重
點:
1.背景說明(至少包含:辦理依據、主支流名稱及長度、下游直排出
海或匯入水道名稱、流域或集水區面積、所在行政區)。
2.重要數據採用依據(至少包含:是否符合水利署訂定之相關手冊、
技術規範或書圖格式規定,並需將其中水道保護基準、起算水位、
計畫堤頂高、出水高等決定之依據規定名稱、規定內容及其採用數
值等重要內容逐項列出)。
3.治理方案評估結果(至少包含:出口計畫流量、採護岸、堤防拓寬
或加高之水路名稱及長度,如有設置閘門、抽水站、背水堤、滯洪
池、疏分洪道等需說明斷面大小、抽水規模、堤防高度、滯洪面積
及體積與減洪量、疏分洪道流量、長度及斷面積)。
4.治理方案改善淹水說明(至少包含:淹水面積、深度及時間等改善
情形)。
5.工程計畫經費(至少包含:工程總經費、用地總經費,如有分期請
再加註各分期工程經費及用地費,並列出其對應之各期計畫工程內
容)。
6.治理效益及推動必要性(至少包含:保護標的、增加保護面積、增
加保護人口)。
7.地方說明會辦理情形(至少包含:地方說明會召開地點及日期、地
方民眾主要意見處理情形、如涉及私有地上合法建物拆遷地方意見
處理情形、如有採背水堤、抽水站、新闢分洪疏洪水道、滯洪池等
所涉及景觀影響及公、私利害關係人意見處理情形)。
8.相關權管單位協商說明(至少包含:與下游匯入之水道及海堤管理
機關確認相關管制線是否能銜接及是否為最新、與需配合改建之跨
渠構造物權管機關確認及改建項目及內容協商結果、與都市計畫單
位確認需變更都市計畫渠段及現有都市計畫分區或用地別)。
9.地方政府審查會議辦理說明(至少包含:成果報告審查通過日期、
歷次審查會議各委員、單位意見辦理說明是否逐條查對、河川局及
水利署所提綜合審查意見是否已參採修正或具體說明未參採原因)
。
(四)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治理規劃、治理計畫及圖籍,均應附有河川局提
供之綜合審查意見並說明已參採修正或具體回應不參採原因。
(五)地方政府將圖籍相關成果函水利署,提報本部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
審議會議或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會議)時,應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另撰擬提案單(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圖籍相關成果一併函送水利署及河川局各一份。
(六)審議小組會議前,倘河川局已提供重要修改意見,地方政府應於審議
小組會議審議時先說明該意見採納情形。
(七)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時,地方政府應指派主管以上層級人員出席說明。
(八)地方政府圖籍經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後,依審議意見結論完成修正送水
利署時,應同步送請河川局協助提供綜合審查意見。
三、河川局參加地方政府審查會議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參加為原則。
(二)參與人員應儘量掌握治理規劃、治理計畫及圖籍方向及具體改善措施
,並對各方案綜合評估結果及可行性等提供具體綜合審查意見。
(三)河川局收到地方政府函送水利署報審議小組會議審議之書圖時,應研
提綜合審查意見送水利署,並對水利署是否採逕提請審議小組會議審
議提出建議,再由水利署研議是否續提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四)河川局研提綜合審查意見方式不拘,河川局亦得成立局內工作會議審
查,惟至少應附河川局綜合審查自檢表(如附件二)辦理,並應經河
川局副局長以上層級長官核閱。
四、本部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時,河川局出席代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河川局出席人員以課長層級以上人員為原則,如確實無法由課長層級
以上人員出席,代理出席者需具體說明原因。
(二)應對地方政府所提治理規劃、治理計畫及圖籍具體說明河川局綜合審
查意見。
(三)應說明河川局實際參與過程(至少包含:河川局參與審查時程、河川
局所提綜合審查意見地方政府辦理及參採情形)。
(四)應說明是否符合相關手冊、規範或格式規定等(至少包含:水道保護
基準、起算水位、計畫堤頂高、出水高等決定之依據規定名稱、規定
內容及其採用數值)。
(五)應說明下游匯入之水道及海堤相關管制線能否順接及是否為最新。
(六)若審議小組會議召開前,河川局仍有重要修改意見,應於會議前三日
先提出具體意見予地方政府,並由地方政府於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時先
說明意見採納情形。
五、地方政府圖籍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三;如地方政府已完成地方政府審查會議
,並已將圖籍成果函送水利署之案件,請另依地方政府圖籍已送水利署案
件審查流程圖(如附件四)辦理。
六、地方政府辦理權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規劃檢討、治理計畫與規劃差異說明、
治理計畫修正等,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