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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淡水河系橫移門啟閉操作原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為因應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期間,操作淡水河系橫
    移門,維護防汛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橫移門,亦即疏散門,係指位於淡水河系,提供民眾及車輛進
    出河川區域之防水附屬建造物。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
    (以下簡稱水情中心)應即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預測路徑,推估七級風暴
    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十五度)時點為橫移門完成關
    閉時機,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以該時點往前八小時作為橫移門可
    能關閉時間。水情中心並於二小時內依據中央氣象局最新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單之颱風預測路徑重新驗算,最遲於完成關閉時間前六小時發布颱
    風重要通告,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開始撤離堤外高灘地人車,並
    完成防颱準備工作,副知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依上述原則,橫移門關閉操作方式如下:
    (一)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當日午夜十二時前,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應依前點操作,如因操作關閉時間急迫,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情狀
        況調整關閉時間,並應嚴密監視河川水位及通知媒體、鄰近區(里、
        鄰)長協助宣導及副知水情中心。
    (二)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午夜十二時之後至次日中午十二時前,水情中
        心衡酌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實際需求,得於當日晚間十九時發布
        前項通告,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接獲通知後,在通告時限內自行
        決定橫移門關閉時間,並請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協助宣導及副
        知水情中心。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水情中心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預測
    路徑,推估七級風暴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十五度)
    小於六小時情況或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已籠罩大臺北地區,衡酌水情狀況
    特殊及操作關閉時間急迫,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應於通告時限內
    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及鄰近區(里、鄰)長。但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
    政府得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調整關閉時間,並通知媒體、鄰近
    區(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五、中央氣象局未發布颱風警報或颱風預測路徑未涵蓋大臺北地區,但發布豪
    雨特報,其警戒區域涵蓋大臺北地區,並有下列任一水情狀況時,臺北市
    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應提前進行高灘地進出人車管制,並優先採取封閉地勢
    相對較低處橫移門及堤外道路等應變措施:
    (一)石門水庫或鳶山堰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翡翠水庫或直潭壩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基隆河五堵、社后橋、汐止雨量站,其中一站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量
        達一百二十毫米以上。
    (四)基隆河大直橋水位站水位達三公尺,或社后橋水位站水位達五公尺,
        或五堵水位站水位達九.五公尺。
    前項應變措施應考量實際作業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決定關閉時間,並立
    即通知媒體、鄰近(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
    水位。
六、如發生緊急水情狀況時,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自接獲水情中心通知後
    ,應於通告時限內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及副知
    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七、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大臺北地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由臺北
    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檢視淡水河系各橫移門、堤外便道及高灘地相關設施
    等積水情形,於安全無慮後決定開放人車通行,並隨時注意水位變化。但
    橫移門關閉期間,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考量實際需求,認有開啟部分
    橫移門之必要時,確實檢視橫移門、堤外便道及高灘地相關設施等積水情
    形,於安全無慮後再予開啟,並副知水情中心,且派人隨時注意水位變化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