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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淡水河系橫移門啟閉操作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41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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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因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
    颱風警報期間,操作淡水河系橫移門,維護防汛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橫移門,亦即疏散門,係指位於淡水河系,提供民眾及車輛進
    出河川區域之防水附屬建造物。
三、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
    (以下簡稱水情中心)應即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預測路徑,推估七級風暴
    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十五度)時點為橫移門完成關
    閉時機,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以該時點往前八小時作為橫移門可
    能關閉時間。水情中心並於二小時內依據中央氣象署最新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單之颱風預測路徑重新驗算,最遲於完成關閉時間前六小時發布颱
    風重要通告,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開始撤離堤外高灘地人車,並
    完成防颱準備工作,副知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上述原則,橫移門
    關閉操作方式如下:
    (一)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當日午夜十二時前,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應依前點操作,如因操作關閉時間急迫,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情狀
        況調整關閉時間,並應嚴密監視河川水位及通知媒體、鄰近區(里、
        鄰)長協助宣導及副知水情中心。
    (二)橫移門完成關閉時機為午夜十二時之後至次日中午十二時前,水情中
        心衡酌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實際需求,得於當日晚間十九時發布
        前項通告,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接獲通知後,在通告時限內自行
        決定橫移門關閉時間,並請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協助宣導及副
        知水情中心。
四、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水情中心參考其最新發布颱風預測
    路徑,推估七級風暴風半徑接觸臺灣東(西)北角陸地(北緯二十五度)
    小於六小時情況或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已籠罩大臺北地區,衡酌水情狀況
    特殊及操作關閉時間急迫,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應於通告時限內
    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及鄰近區(里、鄰)長。但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
    政府得考量實際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調整關閉時間,並通知媒體、鄰近
    區(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五、中央氣象署未發布颱風警報或颱風預測路徑未涵蓋大臺北地區,但發布豪
    雨特報,其警戒區域涵蓋大臺北地區,並有下列任一水情狀況時,臺北市
    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應提前進行高灘地進出人車管制,並優先採取封閉地勢
    相對較低處橫移門及堤外道路等應變措施:
    (一)石門水庫或鳶山堰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翡翠水庫或直潭壩發布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基隆河五堵、社后橋、汐止雨量站,其中一站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量
        達一百二十毫米以上。
    (四)基隆河大直橋水位站水位達三公尺,或社后橋水位站水位達五公尺,
        或五堵水位站水位達九˙五公尺。
    前項應變措施應考量實際作業需求或特殊水情狀況,決定關閉時間,並立
    即通知媒體、鄰近(里、鄰)長及副知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
    水位。
六、如發生緊急水情狀況時,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自接獲水情中心通知後
    ,應於通告時限內關閉橫移門,並通知媒體、鄰近區(里、鄰)長及副知
    水情中心,且應派員嚴密監視河川水位。
七、中央氣象署發布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已不包含大臺北區域或已
    解除時,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檢視淡水河系各橫移門、堤外便道及
    高灘地相關設施等積水情形,於安全無慮後決定開放人車通行,並隨時注
    意水位變化。但橫移門關閉期間,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考量實際需求
    ,認有開啟部分橫移門之必要時,確實檢視橫移門、堤外便道及高灘地相
    關設施等積水情形,於安全無慮後再予開啟,並副知水情中心,且派人隨
    時注意水位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