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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一、為維護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停車秩序,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停車場整體規劃由總務司辦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等工作由保
    警隊負責。


三、申請員工汽車通行證之人員須為編制內員工或借調有案人員,並檢附
    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
    申請,符合條件者,由總務司核發員工通行證。


四、停車場區域使用劃分:
(一)汽車停車場:
      1.平面停車場劃分區域供本部公務車輛、員工車輛、來賓車輛及廠
        商臨時卸貨車輛停放。
      2.D 棟 B1 停車場供單位主管及部、次長秘書、業務性質特殊人員
        等車輛停放,免抽籤。
      3.D 棟 B1 及 B2 停車場供員工車輛停放,每次使用時間以三個月
        為一期,每年依申請名單以抽籤方式辦理並抽出四季名單。
(二)機車、腳踏車停車場:
      供本部員工、借調及勞務承攬人員等停放。


五、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使用 D  棟 B1 及 B2 停車場者,按月收取停車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
(二)停車費用自薪資帳戶扣繳,無薪資帳戶者,須至出納科繳納當月停
      車費用。
(三)如因故停止使用地下室車位者,其當月所繳停車費用概不發還,為
      配合出納科薪資作業,請於每月十五日前通知總務司停止收取次月
      停車費,通行證應繳回事務科。
(四)平面汽車、機車、腳踏車停車場免收費。


六、停車場使用規則:
(一)通行證應張貼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
(二)汽車無通行證、通行證與登記車牌號碼不符者,保警隊得禁止該等
      車輛進入。
(三)本部製發之通行證,有效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逾期作廢。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使用。
(四)車輛進出須配合本部門禁管制時間,另車輛禁止過夜停放(如有公
      務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五)如有重大活動或天然災害,總務司得收回停車位統籌運用,使用人
      不得異議。
(六)使用停車場者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
      如因疏忽而致造成意外事件,應負相關責任。
(七)進入停車場之各種車輛應依劃分之區域停放,並排列整齊,無申請
      地下室車位者,禁止進入停放。
(八)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本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九)每月由政風處、總務司及保警隊成立之查核小組不定期進行稽查,
      如發現違反本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經書面通知達三次者,即
      收回當年度車輛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