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停車秩序,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停車場整體規劃由秘書處辦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等工作由保警隊
負責。
三、申請汽車通行證之人員須為本部及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商業署)編制內
員工或借調有案人員(以下簡稱員工),並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符合條件者,由秘書處核發
汽車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四、停車場區域使用劃分:
(一)汽車停車場:
1.平面停車場劃分區域供本部公務車輛、員工車輛、來賓車輛及廠商
臨時卸貨車輛停放。
2.D 棟 B1 停車場保留部分停車位,供本部公務車輛、單位主管(含
相當層級人員,如單位主管無使用需求時,得由該單位副主管遞補
使用之)、商業署署長、副署長及業務性質特殊人員等車輛停放,
免抽籤。
3.D 棟 B1(除保留停車位外)與 B2 停車場供本部及商業署員工車
輛停放,每次使用時間以三個月為一期,每年依申請名單以抽籤方
式辦理並抽出四季名單。
(二)機車、腳踏車停車場:
供本部及商業署員工、借調及勞務承攬人員等停放。
五、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使用 D 棟 B1 及 B2 停車場者,按月收取停車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二)停車費用自本部薪資帳戶扣繳,無本部薪資帳戶者,須逕至秘書處(
出納科)繳納當月停車費用。
(三)如因故停止使用地下室車位者,其當月所繳停車費用概不發還。為配
合本部薪資發放作業,請於每月十五日前通知秘書處(出納科)停止
收取次月停車費,通行證應繳回秘書處(事務科)。
(四)平面汽車、機車、腳踏車停車場免收費。
六、停車場使用規則:
(一)通行證應張貼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
(二)汽車無通行證、通行證與登記車牌號碼不符者,保警隊得禁止該等車
輛進入。
(三)本部製發之通行證,有效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逾期作廢。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使用。
(四)車輛進出除有公務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外,須配合本部門禁管制時間
,另車輛禁止過夜停放。
(五)平面停車場如有重大活動或天然災害,秘書處得收回停車位統籌運用
。
(六)使用停車場者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如
因疏忽而致造成意外事件,應負相關責任。
(七)進入停車場之各種車輛應依劃分之區域停放,並排列整齊,無獲配地
下室車位者,禁止進入停放。
(八)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本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九)由政風處、秘書處及保警隊成立查核小組,不定期進行稽查,如發現
違反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規定經書面通知達三次者,即收回當年
度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