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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
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
    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
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