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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能節字第112040303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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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
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
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