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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事業機關 (構) 為目的事業需要,擬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為其
    目的事業使用者,得檢附下列書件向該海堤所在本署所屬河川局 (以
    下簡稱河川局) 申請變更海堤類別為事業性海堤:
 (一) 擬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為目的事業用海堤之計畫書及範圍圖。
 (二) 前款計畫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
 (三) 擬使用一般性海堤需變更為事業性海堤之範圍圖,其比例尺為二千
      四百分之一。


三、目的事業機關 (構) 申請變更其原興建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者
    ,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 其保護之主要範圍變更為目的事業以外之一般國土。
 (二) 其保護之主要目的變更為目的事業以外之一般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
 (三) 原興建海堤之目的事業已廢除,而該海堤仍有作為維護一般國土及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必要。


四、目的事業機關(構)申請變更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應檢附下列
    書件,向該海堤所在之河川局提出:
(一)原海堤工程設計書圖資料,若佚失無法提供者,得以現況海堤情形
      替代,並製作建造物移交清冊如附件,一式二份由移交機關及接管
      機關雙方各執一份。
(二)原海堤結構安全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評估報告或整建成果報告。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文件。
(四)原海堤範圍保護之事業廢除或保護目的及範圍已變更之相關證明資
      料。
(五)原海堤擬變更為一般性海堤之範圍圖,其比例尺為二千四百分之一
      。
(六)海堤土地登記簿謄本、權屬證明。
(七)海堤所在土地為私有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同意無償移轉土地為公有
      之承諾書。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海堤保護標
    準未達一般性海堤但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書
    件。


五、河川局於收受申請書件後,應先審查書件是否完備。書件不完備者,
    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河川局應即定期邀請下列單位代表至現場勘
    查:
 (一) 原申請機關 (構) 。
 (二) 申請機關 (構)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 海堤區域所轄相關縣市政府。
 (四) 本署相關組室。
 (五) 其他有關機關 (構) 。


六、河川局應於現場勘查後辦理海堤類別變更之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海堤所在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別是否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二)事業性海堤變更為一般性海堤者,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一
      般性海堤之保護標準並符合第三點規定事項。
(三)原管理機關應先查明並排除海堤所在土地遭他人占用、棄置或埋置
      廢棄物等有關違反水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
    河川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組
    成專案小組審查之,並得視年度經費整建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後,
    分年分段接管。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且依第三點第
    三款規定申請者,得免依第一項第二款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
    一般性海堤之保護標準之審查。


七、經現場勘查確定可辦理海堤類別變更及範圍者,應由河川局辦理海堤
    區域範圍變更測量,製作下列海堤區域圖籍資料,送本署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一)會勘紀錄。
(二)測量原圖及紙圖各一份。
(三)比例尺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一原圖一份,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
      二原圖四份。
(四)繪製紙圖(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十一份)及電子圖檔。
(五)土地異動清冊(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五份)。
    前項海堤類別變更公告後,為私有地者,應辦理土地所有權屬變更登
    記;為公有地者應辦理變更撥用及管理機關變更之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