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事業機關(構)為目的事業需要,擬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為其目的
事業使用者,得檢附下列書件向該海堤所在本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
河川分署)申請變更海堤類別為事業性海堤:
(一)擬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為目的事業用海堤之計畫書及範圍圖。
(二)前款計畫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
(三)擬使用一般性海堤需變更為事業性海堤之範圍圖,其比例尺為二千四
百分之一。
三、目的事業機關(構)申請變更其原興建之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者,以
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其保護之主要範圍變更為目的事業以外之一般國土。
(二)其保護之主要目的變更為目的事業以外之一般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三)原興建海堤之目的事業已廢除,而該海堤仍有作為維護一般國土及人
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必要。
四、目的事業機關(構)申請變更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應檢附下列書件
,向該海堤所在之河川分署提出:
(一)原海堤工程設計書圖資料,若佚失無法提供者,得以現況海堤情形替
代,並製作建造物移交清冊如附件,一式二份由移交機關及接管機關
雙方各執一份。
(二)原海堤結構安全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評估報告或整建成果報告。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文件。
(四)原海堤範圍保護之事業廢除或保護目的及範圍已變更之相關證明資料
。
(五)原海堤擬變更為一般性海堤之範圍圖,其比例尺為二千四百分之一。
(六)海堤土地登記簿謄本、權屬證明。
(七)海堤所在土地為私有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同意無償移轉土地為公有之
承諾書。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海堤保護標準未
達一般性海堤但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
五、河川分署於收受申請書件後,應先審查書件是否完備。書件不完備者,應
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河川分署應即定期邀請下列單位代表至現場勘查
:
(一)原申請機關(構)。
(二)申請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海堤區域所轄相關縣市政府。
(四)本署相關組室。
(五)其他有關機關(構)。
六、河川分署應於現場勘查後辦理海堤類別變更之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海堤所在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別是否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二)事業性海堤變更為一般性海堤者,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一般
性海堤之保護標準並符合第三點規定事項。
(三)原管理機關應先查明並排除海堤所在土地遭他人占用、棄置或埋置廢
棄物等有關違反水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
河川分署為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組成
專案小組審查之,並得視年度經費整建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後,分年分
段接管。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且依第三點第三款
規定申請者,得免依第一項第二款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一般性海
堤之保護標準之審查。
七、經現場勘查確定可辦理海堤類別變更及範圍者,應由河川分署辦理海堤區
域範圍變更測量,製作下列海堤區域圖籍資料,送本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一)會勘紀錄。
(二)測量原圖及紙圖各一份。
(三)比例尺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一原圖一份,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二
原圖四份。
(四)繪製紙圖(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十一份)及電子圖檔。
(五)土地異動清冊(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五份)。
前項海堤類別變更公告後,為私有地者,應辦理土地所有權屬變更登記;
為公有地者應辦理變更撥用及管理機關變更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