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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共同引水計畫名間水力電廠興建暨營運合約地方回饋金執行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有效執行名間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間電力公司)依據集集共同引水計畫名間
    水力電廠興建暨營運合約(以下稱本計畫興建暨營運合約)第九.六
    條約定所提撥之地方回饋金,以落實回饋名間水力電廠發電、輸電及
    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間水力電廠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居民或公共設施之用電補助、健保費、學童營養
      午餐、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福事項。
  (二)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運。
  (三)有利於名間電廠周邊地區電力運轉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周邊地區如下:
  (一)南投縣名間鄉。
  (二)南投縣政府所指定與名間鄉毗鄰之鄉、鎮、市。
四、本計畫興建暨營運合約所定營運期之地方回饋金為名間電力公司前一
    年度發電收入(不含營業稅)之百分之一,其年度分配額度如下:
  (一)南投縣政府為年度地方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名間鄉公所為年度地方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前項名間鄉公所每年受分配地方回饋金用於濁水村部分,不得少於受
    分配總額百分之六十。
五、中水局代收第四點名間電力公司繳納之地方回饋金後,即通知南投縣
    政府及名間鄉公所當年度地方回饋金分配額度。
    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其地方回饋金分配額度
    編製計畫書,並開立以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為抬頭之收據、提
    出載明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水力電廠年度地方回饋金及補助計
    畫名稱等文字之納入預算證明,函送中水局核定後,由中水局將分配
    款撥入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公庫帳戶,供辦理名間電力公司回饋
    之補助、宣導、睦鄰等事項。
六、接受本要點地方回饋金之機關,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及電業法等
    相關法令辦理。
七、名間水力電廠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施工或運轉時,如遭遇周邊地區
    機關或居民不合作、反對、抗爭或其他阻礙行為時,中水局得暫緩或
    停止撥付本要點之地方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