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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集集共同引水計畫名間水力電廠興建暨營運合約地方回饋金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水中養字第112170454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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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有效執行名間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間電力公司)依據集集共同引水計畫名間水力
    電廠興建暨營運合約(以下稱本計畫興建暨營運合約)第九.六條約定所
    提撥之地方回饋金,以落實回饋名間水力電廠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
    地區居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間水力電廠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居民或公共設施之用電補助、健保費、學童營養午
        餐、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福事項。
    (二)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運。
    (三)有利於名間電廠周邊地區電力運轉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周邊地區如下:
    (一)南投縣名間鄉。
    (二)南投縣政府所指定與名間鄉毗鄰之鄉、鎮、市。
四、本計畫興建暨營運合約所定營運期之地方回饋金為名間電力公司前一年度
    發電收入(不含營業稅)之百分之一,其年度分配額度如下:
    (一)南投縣政府為年度地方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名間鄉公所為年度地方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前項名間鄉公所每年受分配地方回饋金用於濁水村部分,不得少於受分配
    總額百分之六十。
五、中水分署代收第四點名間電力公司繳納之地方回饋金後,即通知南投縣政
    府及名間鄉公所當年度地方回饋金分配額度。
    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其地方回饋金分配額度編製
    計畫書,並開立以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為抬頭之收據、提出載明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水力電廠年度地方回饋金及補助計畫名稱等文
    字之納入預算證明,函送中水分署核定後,由中水分署將分配款撥入南投
    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公庫帳戶,供辦理名間電力公司回饋之補助、宣導、
    睦鄰等事項。
六、接受本要點地方回饋金之機關,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及電業法等相關
    法令辦理。
七、名間水力電廠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施工或運轉時,如遭遇周邊地區機關
    或居民不合作、反對、抗爭或其他阻礙行為時,中水分署得暫緩或停止撥
    付本要點之地方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