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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頭社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頭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大舌滿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責
    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魚池鄉頭社村大舌滿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急,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包括大
      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上限水位為六百六十六.八公尺。
六、本水庫除進行水庫清淤外,以蓄滿水庫為原則。
七、本水庫蓄水以供應農業用水為限。
八、本水庫遇有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超過六百六十六.八公尺時,由溢
    洪道自然溢流。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危及壩體與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時,應實施緊急運轉,並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
    放水,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台灣電力公司明潭
    發電廠、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及水里分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頭
    社派出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水里鄉公所及南投縣政府。
十一、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前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知或通報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