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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頭社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2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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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頭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大舌滿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為管理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魚池鄉頭社村大舌滿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急,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或
        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包括大
        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上限水位為六百六十八公尺。
六、本水庫除進行水庫清淤外,以蓄滿水庫為原則。
七、本水庫蓄水以供應農業用水為限。
八、本水庫遇有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超過六百六十八公尺時,由溢洪道自
    然溢流。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超過六百六十八公尺時,由溢洪道自
    然溢流。
十一、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前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預先通知或通報時,
      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