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 條第 6 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
,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2
項:「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2 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
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二、目的:為統一規範同仁請領短程車費及簡便作業流程。
三、作業程序:
1.本局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短
程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共
乘人員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欄
加具加班退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集
同仁「短程車費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
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付款。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
以取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
車費報支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
辦理。
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其他:(附件)
1.短程車費報支單
2.短程車費印領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