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 條第 6 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
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1 項第
2 款:「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2 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
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
二、目的:為統一規範同仁請領短程車費及簡便作業流程。
三、作業程序:
1.本中心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短程
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共乘人員
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欄加具加班退
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集同仁「短程車費
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
付款;如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系統報支,依經費結報相關規定
辦理。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以取
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車費報支
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辦理
。
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中心主任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其他:(附件)
1.短程車費報支單
2.短程車費印領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