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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短程車費報支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 條第 6  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
      ,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2
      項:「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2  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
      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二、目的:為統一規範同仁請領短程車費及簡便作業流程。


三、作業程序:
    1.本局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短
      程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共
      乘人員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欄
      加具加班退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集
      同仁「短程車費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
      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付款。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
      以取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
      車費報支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
      辦理。


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其他:(附件)
    1.短程車費報支單
    2.短程車費印領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