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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
    揚塵防制(以下簡稱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河川局應滾動檢討揚塵防制成果,據以辦理後續執行揚塵防制作為
    ;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中,召開年度計畫檢討會議。


三、各河川局應於十月上旬前就轄區之揚塵防制需求,研提下年度揚塵防
    制計畫(含防制工法、工期、面積及經費)報本署審查。


四、各河川局執行揚塵防制工作時,得配合實務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必
    要時邀請當地縣市政府及環保等機關派員參與討論,據以檢討揚塵防
    制作為。


五、各河川局辦理揚塵防制之經費應在核定額度內成立預算控管。如有調
    整經費或工程內容情事,均應於年度計畫檢討會議提出報告。


六、各河川局執行揚塵防制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改變地形地貌
    之工程行為,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確實記
    載竣工數量(含照片)與記錄每次災害事件之災損情形。另於發包決
    標後,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辦理情形(如附表一),報本署登錄列
    管。


七、本署於年度汛期前,成立考核小組考核河川局前年度執行防制成果,
    其考核標準如附表二。


八、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四等,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九、經考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
    ;經考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相關主管各嘉獎一
    次;經考核為丙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
    誡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