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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2060840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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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辦理中央管河川揚
    塵防制(以下簡稱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應滾動檢討揚塵防制成果,據以辦理後續執行揚塵防制作為;
    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中,召開年度計畫檢討會議。
三、各河川分署應於十月上旬前就轄區之揚塵防制需求,研提下年度揚塵防制
    計畫(含防制工法、工期、面積及經費)報本署審查。
四、各河川分署執行揚塵防制工作時,得配合實務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必要
    時邀請當地縣市政府及環保等機關派員參與討論,據以檢討揚塵防制作為
    。
五、各河川分署辦理揚塵防制之經費應在核定額度內成立預算控管。如有調整
    經費或工程內容情事,均應於年度計畫檢討會議提出報告。
六、各河川分署執行揚塵防制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改變地形地貌之
    工程行為,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確實記載竣工
    數量(含照片)與記錄每次災害事件之災損情形。另於發包決標後,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份辦理情形(如附表一),報本署登錄列管。
七、本署於年度汛期前,成立考核小組考核河川分署前年度執行防制成果,其
    考核標準如附表二。
八、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四等,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
    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
    分者為丙等。
九、經考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經考核為甲等者,計畫主
    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經考核為丙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視實際
    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