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辦理中央管河川揚
塵防制(以下簡稱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應滾動檢討揚塵防制成果,據以辦理後續執行揚塵防制作為;
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中,召開年度計畫檢討會議。
三、各河川分署應於十月上旬前就轄區之揚塵防制需求,研提下年度揚塵防制
計畫(含防制工法、工期、面積及經費)報本署審查。
四、各河川分署執行揚塵防制工作時,得配合實務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必要
時邀請當地縣市政府及環保等機關派員參與討論,據以檢討揚塵防制作為
。
五、各河川分署辦理揚塵防制之經費應在核定額度內成立預算控管。如有調整
經費或工程內容情事,均應於年度計畫檢討會議提出報告。
六、各河川分署執行揚塵防制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改變地形地貌之
工程行為,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確實記載竣工
數量(含照片)與記錄每次災害事件之災損情形。另於發包決標後,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份辦理情形(如附表一),報本署登錄列管。
七、本署於年度汛期前,成立考核小組考核河川分署前年度執行防制成果,其
考核標準如附表二。
八、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四等,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
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
分者為丙等。
九、經考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經考核為甲等者,計畫主
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經考核為丙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視實際
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